美国发明申请与外观申请程序上的主要区别
对于美国外观申请而言,很多关于发明申请的规定、条款均适用,例如法102、103款关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法112款关于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细则1.56款对披露义务的规定等,但是作为外观申请,还是有其独特之处。下文中,笔者仅对发明申请与外观申请程序上的主要区别进行宏观的概述,使申请人能够对两种申请的不同之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申请途径
发明申请,可以通过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的途径提交美国发明申请,直接提交美国发明申请,或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而外观申请,仅能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外观申请或直接提交外观申请,不能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
优先权期限
根据巴黎公约,对于一件发明申请,优先权期限为1 年;
而对于一件外观申请,优先权期限仅为6 个月。
权利要求数量
发明申请,可以包含多项权利要求;
而外观申请,仅能包含一项权利要求。
临时申请相关规定
对于一件发明申请,可以提交临时申请,也可以提交正式申请,且一件正式的发明申请可以要求在先临时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临时申请的相关规定,临时申请不能是外观申请。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转让合同需要注意
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转让签订书面合同,律师建议签订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应符合《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人必须具有该的所有权,如果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必须经国务1院批准,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
三、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交付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权的存续期内有效,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被宣告无效,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五、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权人在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转让合同成立前,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或非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国外申请之韩国篇
1.关键词简单检索1
KIPRIS的英语关键词简单检索界面与韩语检索界面相比,只是检索范围有变化。该界面按检索范围的不同提供5个可供选择的检索入口。检索人员可点击信息输入框左侧的字体位置,显示出下拉菜单,然后进行选择。
可供选择的检索范围仅涉及韩语检索范围中的全体(전체,是默认选项)、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韩国英文摘要(KPA)5个范围。英语、韩语关键词皆可。
除界面显示的语言不同外,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英语检索方法、外观设计的英语检索方法,均与相应的韩语检索方法相同。
2.高1级检索1
相对于韩语高1级检索,英语高1级检索的检索范围有变化,仅涉及韩语检索范围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以及韩国英文摘要(KPA)。
检索时,先点击检索范围,便会进入相应的检索页面,然后点击信息输入框下面蓝色条中的文字部分,即Click here! For advanced search,进入高1检索页面,进入该页面后,检索方法与韩语检索方法相同,关键词英语、韩语皆可。另外,点击检索结果页面中相同位置中相应文字也可进入高1级检索页面。
除页面显示的语言不同外,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英语检索方法、外观设计的英语检索方法,均与相应的韩语检索方法相同。
韩语文献检索中,如何进行英语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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